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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运输毒品2万多克越境,运输毒品罪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247人  作者:洛阳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运输毒品2万多克越境

2011年4月27日19时30分,被告人许某受他人雇佣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某界河渡口接取海洛因。当晚20时许,许某途径某边防检查站时被执勤边防战士发现携带毒品,经查,许某携带海洛因73块共净重24359。3克,毒品纯度为64%至71%不等。

检察院以运输毒品罪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某提起了公诉。

运输毒品罪如何认定

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许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许某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2年6月4日,二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许某明知是毒品而帮他人运输,构成运输毒品罪。许文某运输毒品海洛因达24359。3克,数量特别巨大,且含量很高,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又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依法应予严惩。上诉人许某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要求改判许文强无罪或从轻处罚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12年7月30日,二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许某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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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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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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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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